财政部近日公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649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3〕6号),对于“最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的问题,财政部表示,根本原因在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供应商缺乏竞争报价的基础。对此,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况下最低价成交而导致无序竞争。同时,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对于如何选择评审方法,财政部表示,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最低评标(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最低评标(审)价法主要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对这类“够用就好”的项目,采购人在明确需求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样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质量,也能有效控制高价问题。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
以下为全文——
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649号建议的答复
财库函〔2023〕6号
熊建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市场招投标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禁止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与本地企业合资合作成立公司才能参与投标
为切实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努力消除在政府采购、国企采购、招标投标中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主要举措包括:
一是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明确将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作为立法宗旨,努力推动各领域采购规制在法律层面的统一,避免同样的项目因为适用不同的制度产生不同的结果,增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是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财政部多次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清理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条件,以及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不合理条件歧视供应商的规定和做法,推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遏制采购活动中的地方保护和隐性门槛问题发生。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权利救济渠道,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等问题,主动公开处理处罚结果,曝光典型案例,督促整改落实,为加快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四是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明确规定不得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五是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要求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六是加强中央企业监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开发建设中央企业采购交易在线监管系统,对中央企业在招标采购中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提示,要求有关企业核查整改。在每年组织开展的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对标评估工作中,明确设置“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引导中央企业在招标采购工作中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各部委发文要求及时调整资质要求,不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二、关于全面推行最优价中标法
诚如代表所言,实践中还存在以“抽签”形式确定中标单位等违法操作,以及滥用最低价中标等问题。对此,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动优化评审机制。
(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制度。
政府采购坚持结果导向和物有所值。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最低评标(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最低评标(审)价法主要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对这类“够用就好”的项目,采购人在明确需求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样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质量,也能有效控制高价问题。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
您反映的“最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问题,根本原因在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供应商缺乏竞争报价的基础。对此,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况下最低价成交而导致无序竞争。同时,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二)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不断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评标规则,一是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限定为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二是引导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正确合理使用“综合评估法”,鼓励招标人采购技术创新、质量过硬的产品。三是引入国际通行的处理异常低价投标的方法,规制恶意低价投标行为。
同时,严格招标投标法规制度执行,明确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要求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要求评标专家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
下一步,财政部将充分吸收借鉴代表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积极推动构建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管,破除政府采购、国企采购、招标投标领域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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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2023年6月21日